山东省滕州市柴胡店司法所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三农 时间:2017-11-25 08:59 点击: 作者:综合 来源: 鲁南财经网
[导读]2017年11月17日,愁容不展的吴某旭到柴胡店司法所,诉说其在官桥镇某家具制造厂上班已有两年之久,公司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他购买职工基本社保,现在自己生病需要住院,公司不仅不帮自己解决医疗保险问题,反而以自己生病不适合在原岗

       2017年11月17日,愁容不展的吴某旭到柴胡店司法所,诉说其在官桥镇某家具制造厂上班已有两年之久,公司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他购买职工基本社保,现在自己生病需要住院,公司不仅不帮自己解决医疗保险问题,反而以自己生病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而将自己辞退。“以前念在还需要这份工作养家糊口,不签订劳动合同我也可以暂时忍受,但是趁我生病的时候卸磨杀驴,他们的诚信何在?国家就由着他们肆意欺负我们劳动者?”说到公司对自己不诚信的行为,吴某旭情绪非常激动。
       据吴某旭描述,刚入职时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他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试用期过后公司一直未履行承诺,自己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在工作岗位上可谓是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公司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挫伤了自己对工作的热情,吴某旭请求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司法所帮助自己要回职工基本社保,并要求公司对自己进行精神上及物质上的损失。
       了解吴某旭的诉求后,一方面,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尽力安抚他情绪的同时,向其做出承诺,如果确有此事,一定会依法依规帮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建议他尽量走调解程序,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吴某旭应允。另一方面,调解人员已赶赴在去往官桥镇某公司的路上,实地深入调查了解事情的整个经过并掌握相关证据。
    通过走访了解及调取相关数据的办法,我们发现吴某旭从2015年6月1日起在官桥镇某家具厂工作,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该公司的确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调解员找到公司负责人,向其讲明来意并出示我们所掌握的证据,告知其与吴某旭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这种行为不仅是企业失信的表现,更危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被法律和道德所允许的。在法律的震慑和调解人员的努力下,该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向吴某旭道歉,并愿适当支付赔偿金。
       最终,调解人员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为调解依据,附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以及以和为贵、退一步海阔天空等优良美德的循循善诱,双方愿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吴丕旭继续在公司上班,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基本社保。
二、吴丕旭愿降低补偿标准,公司支付工资、社保补偿金等共计50000元给吴丕旭。
  此次调解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给家具制造厂负责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让其明白法治社会必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否则损失的不仅是公司的声誉,更将得到法律的严惩。(通讯员:高丽娜)

    责任编辑:赵怀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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