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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配套服务设施不得任意变脸

2018-10-12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综合点击:

部门联合发文 未经联席会批准同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本市规划为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须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报所在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委、市规划国土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召开联席会进行专题研究,未经联席会批准同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北京市商务委、住建委、规划国土委日前发布《关于北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及转让工作办理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和转让工作做了相应的规定。

  《通知》表示,本市规划为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须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报所在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委、市规划国土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召开联席会进行专题研究,未经联席会批准同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通知》要求凡是房屋规划用途标注为“商业配套”“其他商业服务”等,属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房屋,转让前均需要到所在区商务委进行批准。

  在转让流程方面,对于新建配套设施转让流程部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只作现售。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前,需经房屋所在地区商务委进行现场查验。查验通过后,由区商务委出具“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销售同意函”。开发建设单位凭同意函,到区房屋管理和规划国土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存量配套设施方面,已销售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再次上市出售时,需在双方交易前,由产权方到所在区商务委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区房屋管理和规划国土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通知还对买受人条件作出了规定,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买受人条件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规定,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因继承(遗赠)、夫妻间房屋转移、夫妻离婚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情形除外。(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   单钰涵    责编    赵怀朴 )


责任编辑:赵怀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