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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呼唤专门立法 升级权益保护

理财 时间:2018-10-11 15:31 点击: 作者:综合 来源: 经济日报
[导读] 近段时间,受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外围经济形势影响,一些特定领域的金融风险开始凸显,违法违规行为多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任务愈发重要。同时,随着退市制度改革大幕拉开和资本市场国际化快速推进,退市与跨境投资者保护中的新问题,也有待解决

        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

  目前,我国有1.42亿投资者,95%以上为持股市值在5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事关上亿家庭切身利益。近段时间,受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外围经济形势影响,一些特定领域的金融风险开始凸显,违法违规行为多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任务愈发重要。

  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联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同创办的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日前在北京召开,聚焦当前投资者保护工作。

  投保体系初步形成

  2011年,证监会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局,统筹推动全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2014年,投服中心成立,这是专门为中小投资者服务的公益性机构。与之前负责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一起,构成投资者保护工作的“一体两翼”,初步形成了证监会投保局牵头抓总、投保基金和投服中心等专门投保机构具体落实,交易所、行业协会、派出机构等系统各单位共同参与,市场经营主体履行主体责任的投资者保护体系。

  投资者行权难、维权难,一直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难点。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行权维权新路径正在探索深化中。

  比如,持股行权是由投服中心持有每家上市公司1手股票,以普通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为中小投资者如何行权进行示范,通过股东自治方式从内部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成为外部监管的有益补充。

  再比如,支持诉讼是针对中小投资者法律知识欠缺、诉讼成本高等实际情况,由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服务,改变了投资者为诉讼东奔西跑的困境。

  又比如,先行赔付是针对中小投资者获赔难而推出的一项创新举措,支持市场主体主动担责,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追偿。目前已有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等3个实践案例,共计约3.4万名投资者获得超过5亿元补偿金。

  我国法律尚未规定集团诉讼。如今,示范判决正在探索中。这是针对证券市场同类案件存在的多方起诉、重复审理等问题,建立“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判决机制,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快速解决争议,目前首例案件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

  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没有处罚就没有监管,没有赔偿就没有保护。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但目前,公众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获得权利救济的渠道仍有限,司法赔偿还不能覆盖资本市场的主要违法行为,社会各界对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呼声很高。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在论坛上表示,要进一步结合《证券法》《公司法》修订、《期货法》起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和修改,扎实做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根基”。他建议,适时制定专项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法规。

  与之呼应,投服中心总经理徐明呼吁,尽快制定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不是针对资本市场投资者制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制度,在效力和层级上均显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必然成为审判的依据。该短板需要尽快补齐。

  刘新华还建议,建立以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为重点的新制度,特别是在和解赔偿制度、先行赔付制度、责令回购制度、公开承诺制度等方面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建议,要着力解决投资者举证难和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的查证、认证难等问题。比如,在解决认证难问题上,探索建立中立专业第三方就证券侵权事实、损失数额等予以专业鉴定的制度,这类似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借助专门的医疗事故专门鉴定制度解决事实认定和赔偿责任确定等难点问题。

  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安青松认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之一,与信息披露制度共同构成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台柱。国际证监会组织明确要求,凡是向客户推荐产品、提供投资咨询、开展全权委托业务的经营机构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他建议,在证券法修订时,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性并进一步完善制度结构,在资本市场“基本法”中提升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地位和功能意义。

  退市与跨境保护待破题

  随着A股退市制度改革大幕拉开,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之一。针对退市或即将退市的公司,如何发挥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作用,带动和帮助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刚认为,针对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持股行权的重点在于积极行使股东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对于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持股行权能够起到诉讼维权的示范作用。比如,对于上市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而强制退市的情况,投服中心可发函要求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公开承诺回购或者收购全部新股,赔偿中小股东的经济损失。

  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跨境投资者保护问题也开始破题。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投资者保护工作要嵌入到各个业务中去,包括原油期货、沪伦通等新业务。同时,探索跨境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特别是在赔偿方面的安排。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秦跃红表示,资本市场国际化中面临巨大制度差异,比如,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等,都需要去调整。“对于跨境投资者保护,从制度上是有规范的,至少不低于境外投资者保护。”秦跃红说。

  实际上,国际化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比国内的投资者保护环境要复杂得多,难得多。徐明表示,虽然在境外市场投服中心是持证行权,但要充分认识跨境交易和发行中的投资者保护的复杂性,未雨绸缪。(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    单钰涵   责编    赵怀朴)

    责任编辑:赵怀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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