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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公募基金通道化 委外定制迎严厉监管

2017-03-20来源:新浪网 作者:综合点击:

 中国基金报记者 方丽

  上周五,委外定制基金正式迎来监管新规。从证监会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下发机构监管通报来看,监管思路重点是严禁公募基金“通道化”,且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同时,明确委外定制基金需采取封闭运作(或定期开放运作)、发起式基金形式等模式;若不是委外定制基金,单一持有人占比不可超过50%,并覆盖到已获批复但尚未募集成立的基金,对于已经成立的委外定制基金也有一致要求。

  数据显示,目前公募委外定制基金或已经超过万亿大关,未来委外定制业务继续发展或存在资源限制的“天花板”,中小型基金公司所受影响更大,委外定制业务将在市场需求和新政磨合中进入新时代。

  明确委外定制基金规则

  新老基金一视同仁

  “对于委外定制基金的监管新规其实业内都有预期,目前看这一新规也基本跟征求意见稿精神一致。”据一位基金公司产品人士表示。

  监管新规最受市场关注是明确委外定制基金的运作模式。从新规看,新设基金(含已获批复但尚未募集成立的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应当封闭运作或定期开放运作(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并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及标识,此类产品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管理人还应在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中承诺,其拥有完全、独立的投资决策权,不受特定投资者的影响。

  同时,非委外定制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超过50%,并在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中承诺,后续不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

  尤其重要的是新基金、老基金均一视同仁。按照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前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比已达到或超过50%的存续基金产品,管理人后续不得再接受此单一投资者的申购。对于其他存续基金产品,管理人应保证接受申购后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低于基金总份额的50%,以及确保旗下产品不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

  此外,监管还要求,若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基金产品(前述明确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产品等除外),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从监管思路看,去年部分公募基金管理人接受个别机构投资者申购,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过于集中,管理人独立性、 产品流动性风险以及公平对待投资者等问题不容忽视。公募基金要公平对待投资者,严禁公募基金“通道化”。

  万亿委外基金格局生变

  委外定制业务进入新时期

  “这一规定要求非常严格,确实对委外业务造成非常大的冲击。”多位基金公司人士直言,尤其是新基金、老基金一视同仁,可以说对目前万亿的委外定制基金都有制约。

  委外定制业务是银行、保险等机构将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委托给基金投资(或以投资顾问操作)的一个模式,自2015年委外资金就开始向公募行业渗透,2016年则是委外业务大爆发的一年,2017年仍延续着这一火爆,如去年新基金发行创出历史新高,其中50%左右都是委外定制基金,一些超百亿级的新基金基本都是此类产品。

  委外定制基金有以下特征:通常为债券类或灵活配置类基金,成立时持有人户数低于250户,管理费偏低。据中国基金报记者统计,这类产品大概有9296.21亿元的规模。

  统计数据还显示,2016年共成立1151只基金,其中,机构定制类产品高达587只,合计首募规模为4931亿元,但2016年成立的定制类产品的年末规模达到了9038亿元。若算上2017年“疑似”委外定制基金大概1550.39亿元的规模,委外基金总规模超万亿。

  未来继续涉足委外定制业务或有“天花板”。按照新规,委外定制基金(即单一持有人占比突破50%)需要采取发起式基金模式,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的基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这一要求会极大影响这类产品的发行数量。业内人士表示,各家基金公司的资源都是有限的,相当于从事委外定制基金业务有“成本”了,未来如何布局这一业务是一个难题,预计会提高管理费标准等。大中型基金公司或股东实力较强的基金公司相对来说更有优势。

  此外,普通公募基金的单一持有人占比不可以超过50%,也有人士猜测可采取三四家机构“拼单”模式来规避。“目前市场上愿意采取拼单模式的机构并不多,难度非常大,可以成行的概率并不高,不知道未来是否会增加。”据一位人士表示。

  济安金信副总经理王群航表示,这一新政目的在于维护中国公募基金市场的可持续稳健发展,若从长远角度来看,则是在为未来即将登场的FOF做好铺垫。

  他说:“委外定制基金的过往发展方式无法继续了,相关要求里最为有效的规定是‘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这条,因为各家公司的资金都是有限的。同时市场还是有那么多资金客观存在的,并且这些资金还是急需专业机构代为进行管理,未来,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如何做好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就需要大家来共同探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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