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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中院十条措施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2018-03-22来源:鲁南财经网 作者:综合点击:

鲁南财经网    3月22日讯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这是枣庄中院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条措施中的具体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近期,枣庄中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条措施》,提出了一些务实“解渴”的措施。
      针对查封、扣押以及合同效力等热点问题,枣庄中院在措施中明确,依法保护产权,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依法认定产业发展中涉及的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效力,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外,一般不认定合同无效。
       针对招商引资、园区建设等工作出现的“爽约”等问题,枣庄中院提出,依法保障园区建设,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
       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中出现的问题,枣庄中院提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客观看待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刑法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
       为了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投资热情,枣庄中院还规定,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加大执行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通讯员:周永恒  田始峰)

责任编辑:赵怀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