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起纠纷,人民调解巧化解
2019-11-21来源:鲁南财经网 作者:姚娟点击: 次
鲁南财经网 11月21日讯 日前,鲍沟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工伤赔偿纠纷,获得了劳资双方的一致认可。
2018年3月鲍沟镇某村杨某到某玻璃加工厂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得很好。但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7月22日凌晨在工作期间由于操作加工机器不当,杨某的右腿被挤在取板桌与机器之间,严重受伤,当时即被送往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在经过3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后,已康复回家休养。出院后,杨某向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6月,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且经枣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九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护理依赖。事发后,该玻璃厂负责人立即着手处理此事,经过商议,决定由厂方支付杨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并支付了杨某及护理人员住院期间的全部生活费,杨某住院期间,负责人多次到医院探望,嘘寒问暖,询问其伤势恢复情况。但在赔偿问题上,杨某认为自己已构成九级伤残,厂方应当向自己支付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并提出了17万元的赔偿要求。厂方认为杨某右腿受伤系杨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过错在杨某,且厂方已经支付了其住院费用,应适当减轻厂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事,张某多次找到厂方讨要说法,要求合理答复。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厂方负责人与杨某共同来到司法所要求调解。
苗所长了解情况后,立即带领干警到加工厂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事实与当事人陈述相符。随后苗所长向当事人耐心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事后杨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厂方应当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但杨某违规操作,本身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厂方的赔偿责任。
经过反复做双方的工作,杨某与厂方在赔偿数额上终于达成一致,由厂方赔偿杨某12万元,双方在司法所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及时履行完毕。一起赔偿纠纷,在鲍沟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终于圆满化解。(通讯员:姚娟)
责任编辑:赵怀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