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处罚、公开曝光!枣庄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告诫函
2025-05-12来源:大众网枣庄 作者:无点击: 次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医疗服务和药品销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1.明码标价公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医疗机构在收费窗口、门诊大厅等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医保报销比例等信息,确保患者知情权。药品销售企业所销售的药品要每货一签,标价注意事项包括:
(1)药品基本信息: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等。
(2)价格信息:有药品的零售价格、批发价格(如有)等。标价要精确到最小计价单位,如元、角、分。
(3)计价单位:明确到每盒、每瓶、每支、每片、每粒等。
(4)清晰醒目:标价签应放置在药品陈列位置的显著位置,字体清晰,易于消费者查看。
(5)内容准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与药品实际情况相符,不得虚假标价或误导消费者。
(6)一货一签:每种药品都应配备独立的标价签,不同规格、剂型、厂家的药品要分别标价。在制作和使用药品明码标价签时,药品经营企业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标价签的规范、准确和有效。
(7)保障消费者权益:让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清楚了解药品价格,便于比较和选择,避免价格欺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规范收费行为:严禁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不得将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转为患者自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3.执行医保目录:严格对照医保目录和诊疗规范开展收费,不得串换项目、虚增数量或虚构医疗服务套取医保基金。
二、规范药品销售经营秩序
严格遵守药品法律法规和经营、使用质量规范,严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出租出借证照、执业药师“挂靠”;严禁经营使用假劣药品;严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网络销售《禁止清单》药品。
三、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各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提升行业素养,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依法做到合规经营。禁止医药企业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等行为;禁止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会诊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的行为;禁止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
四、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意见箱等,主动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五、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扰乱医疗服务、药品等市场经营秩序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情节恶劣的经营单位,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进行监督,若发现有医药领域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登录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