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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管理办法出台:谁能买谁来卖等很多细节都明确了

2018-05-19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综合点击:

   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落地后,5月18日晚,银保监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顺利落地,规范保险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8〕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包括12章58条以及1个附件,从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银保监会指导下,税延养老保险专用信息平台将与税务系统、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实现对接,为税延养老保险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业务监管等提供基础性服务。信息平台将为参保人出具税延养老保险扣除凭证,参保人可通过信息平台自主查询个人账户内的产品信息、资金信息、税前扣除信息等信息。

  明确险企经营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管理办法》旨在引导保险机构强化产品保障功能,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加强资金运用管理,强化信息披露,确保安全稳健、公开透明。

  《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其中,准入经营要求12项,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经营经验、治理结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例如,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有关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在境内连续经营养老年金保险或养老资金管理等养老保险业务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经验等。

  在持续经营方面要求共4项。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需持续满足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方面的要求。例如,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等。

  银保监会表示,在不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时,应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重新满足条件。同时,银保监会将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在产品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设计原则,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投资风险和长寿风险。为满足差异化需求,丰富客户选择,方便客户参保,产品管理采取“一个账户、多款产品、自主转换”的管理模式,鼓励良性竞争,体现让利原则,确保账户透明。《管理办法》明确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审批制,保险公司应依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和示范条款开发产品并报监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产品才能上市。

  对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产品问题,与其他养老保险产品相比,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在扩大了消费者选择空间的同时给予充分保护,更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产品保障更全面,除了养老年金给付外还提供额外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

  二是产品类型更丰富,消费者可以在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共三类四款产品中选择一款或多款;

  三是产品转换更灵活,消费者根据需求可在同一保险公司内或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产品转换;

  四是领取安排更人性化,个人退休后可选择终身领取,领取期不少于15年。在患25种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消费者可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予一次性给付。

  业内精算师认为,作为一款准公共产品,产品以“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在产品设计和费用水平上让利于民,可以帮助参保人有效应对养老资金的投资风险以及寿命不断延长的长寿风险。

  在销售管理方面,《管理办法》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销售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限定了收益保底型(B类)产品的演示利率上限,要求对购买收益浮动型(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参保人购买C类产品做出年龄限制(不超过55岁)和资金投入比例限制(不超过50%)。

  保值增值是投资管理重点

  长期保值增值,确保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是税延养老保险投资管理的重点。

  银保监会表示,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开展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追求长期保值增值,确保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例如,在投资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应当优先选择具备长久期负债资金管理经验,具有完善的资产配置体系,固定收益投资、权益投资和另类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人。

  同时,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并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环节,独立于自有资金和其他保险产品。

  另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对资产负债管理、资产配置、业务策略和投资策略、风险状况等进行识别、监控和评估,防范和化解风险。

  在财务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财务独立核算,据实列支和分摊经营管理费用,切实提高费用管理水平。

  此外,比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试点监管要求,税延养老保险同样制定了试点产品示范条款,以统一产品条款格式和基本内容,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示范条款形式为“1+4”,即1个基本条款加4个不同类型产品的子条款,基本条款为各款产品的统一基本要素,4个子条款主要规范各款产品的差异化要素,包括收费项目和收费上限、利率结算方式和结算频率、产品账户价值计算方式等。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已有保险公司为此在做着准备,例如中国太保为开展税延养老保险,系统平台建设首批获得了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验收通过,公司将会在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批后启动销售和服务。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与有关部委和试点地区加强沟通协作,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指导和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试点经验,有效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来源:第一财经  编辑  单钰涵  责编  赵怀朴 )


责任编辑:赵怀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