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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纠正扶贫资金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

国内财经 时间:2018-05-29 10:17 点击: 作者:综合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导读]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办法》提出,预算执行中,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办法》提出,预算执行中,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办法》提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注重效果。在关注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的同时,更加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国家统一部署,地方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赋予基层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

  (四)压实责任,减轻负担。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严禁层层组织和多头重复评价检查,避免增加基层迎评迎检负担。

  《办法》要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市县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办法》要求,预算执行中,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办法》提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   单钰涵   责编    赵怀朴 )

    责任编辑:赵怀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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