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定义为保险行业的“强监管”之年顺理成章。
2017年以来,保监会已累计发出37份监管函,明显超过2013年至2016年历年的数量,甚至超过2014年至2016年的总和。这些监管函主要针对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电销网销方面。30余家险企中,20家险企因关联交易不合规或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不合规;8家险企因产品问题;6家险企因网、电销业务违规。
此外,截至2017年12月12日,保监系统(保监会与地方保监局)合计开出836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累计罚款10927.7万元。对比来看,2016年保监系统累计罚款为7836万元,2017年罚款金额已超出去年40%,创历史最高纪录。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上半年保监会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对部分问题突出的公司,于10月份陆续分三批下发监管函。
出重拳整治行业乱象
2017年以来,保监会连续对外发布强化保险监管、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弥补监管短板等通知文件,推动市场环境向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目前监管要点都是根据保险业发展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突出问题确定的,比如最近因关联交易对某公司的处罚,对公司股权变动真实性的质疑,以及公司治理方面比较混乱等,电网销目前问题也比较多。所以,抓这些问题是对的,这对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对于电销网销业务的规范与监管首当其冲,人保、国寿等老牌险企接连受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电网销是保险业新兴的渠道,但其发展可能与原有的规则不相容。因此,要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对待,一些新的形态往往超过了现有监管规则的适用范围,突破现有的部分监管框架。如何通过制定、维护和恪守“抽象的、一般正当行为规则”,尊重保险公司的不同选择,以维护其竞争方式的多样性,考验监管部门的智慧。
2017年10月31日,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巡视员、副局长罗青表示,保监会开展“亮剑行动”以来,共派出925个检查组、2871人次,检查923家保险分支机构和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涉及法人主体42家。截至10月31日,共计处罚保险机构157家、罚款2540.7万元,处罚个人254名,罚款827.65万元。
从上述一系列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电销网销的处罚金额之高、处罚决定书之多,可看出监管层打击保险行业违规销售现象的决心之重。
剑指股权及公司治理
2017年以来,保监会不断加强对保险公司股东股权监管、公司治理,严监管重锤接连落地。尤其在2017年3月份,保监会开展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是公司治理监管启动以来首次覆盖全部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全面评估。
2017年4月,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严禁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等手段隐匿或转移资金去向、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绕开监管要求以及通过各类资金运用形式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等行为。
2017年7月,保监会披露《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版本,相比于第一版本,二次征求意见稿严监管趋势明显,保监会提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表示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
朱俊生表示,“公司治理是公司经营的核心架构,决定了公司发展方向、战略决策与市场行动,完善的公司治理是防范风险的最重要防线。关联交易本质上也是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诱发的。但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是产权,如果产权制度有缺陷,难以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
华泰保险集团董事长王梓木认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是市场经济成熟的表现,它主要包括两大机制,一是制约机制,二是激励机制。公司治理决定公司到底能够走多远、活多久。有的公司虽然很大,但是一项决策失误就可能全盘皆输,好的公司治理从根本上说具有纠错的功能;有的公司很小,但活得很久,得益于它在治理方面有完善的机制,不容易出事。未来公司的竞争最终将归结于公司治理和公司文化的竞争。
2017年9月,保监会披露《2017年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估有关情况的通报》,把公司治理摆至首要位置。10月至今,评分较低的公司分三批被下发监管函,主要问题集中在“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
2017年12月,保监会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强调,加大保险市场改革力度,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公司治理有效性,坚决治理股权和资本金管理等突出问题,让守法合规经营成为市场主体的底线和保险行业常态。
差异化监管崭露头角
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保监会2018年差异化监管的趋势逐渐显露。
保监会近期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对保险公司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基于综合评分进行综合评级,对A、B、C、D四类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
据悉,在2017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举办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资金运用专委会第二次会议暨保险资金运用高端研讨会”上,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相关负责人曾指出,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支持稳健规范机构拓展业务,限制或取消高风险保险机构的有关业务。在资金运用领域,针对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负债结构、风险情况以及监管记录等不同情形,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
海通证券研报分析,保监会计划于 2018 年正式发布实施监管办法,将显著强化A类公司的竞争优势,严格限制C类和D类公司,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升。上市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流程完善,已较好地实现了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现金流匹配,因此预计均可享A类公司的政策支持。而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存在“短钱长配”“资产收益无法覆盖负债成本”“流动性不足”“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等问题,在强监管下或将难以为继。
2017年保险业部分文件及要点
2017年1月4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要求保险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组成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各自履行相应合规管理职责。
2017年1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2017年4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明确当前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领域,并对保险公司提出了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涉及10个方面。
2017年5月4日《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将逐步调整和优化比例及资本监管,积极推进差异化监管和分类监管试点、着力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的风险隐患等。
2017年5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
2017年6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在源头上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从四个方面严格开业验收工作,预防公司管控不到位、经营激进、治理失效、资本不实等风险。
2017年7月10日《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法》
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消费权益可保障。
2017年8月4日《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细化监管措施,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偿二代二期工程按照“边建设、边实施”的工作思路,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实施一个,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建设实施。
2017年10月20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对行业存在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不强等问题,通过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措施、强化检查监督机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化解。
2017年11月15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首次明确提出,“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复工作时的定价、数据安全、医患关系等内容进行详细规范。”
2017年12月15日《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来源:中国经营报 编辑 单钰涵 责编 赵怀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