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先行引入中保信等‘国字号’平台进行联合监管,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投资的规范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在4月27日举行的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改变了此前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没有税收优惠的现状,有利于调动个人参与养老金账户积累的积极性,为个人养老增加新的资金保障,为实现“健康中国”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邓勇说,在试点地区实行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对养老金账户积累阶段的增值收益免税,等个人领取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延期缴纳税收的方式也是目前多数国家采取的税收优惠模式。
目前此项政策正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以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据邓勇介绍,试点政策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投资收益、领取3个环节作了税收优惠规定。
一是个人缴费支出环节可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当期税负。纳税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按照当期收入的一定数额作为扣除限额,比如:按月拿工资薪金的,就是按当月工资的6%和1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扣除限额;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业主,就是按其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全年扣除限额。这样,可以直接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减税效果立竿见影。
二是积累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个人收益。
三是个人领取环节,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其中25%的部分直接予以免税,其余75%的部分减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7.5%。
此外,试点政策还对购买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享受税收优惠所需满足的条件、保险缴费税前扣除事项的办理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以方便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工薪族、个体经营者等可以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证券日报 编辑 单钰涵 责编 赵怀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