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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公募基金红黑榜:工银瑞信长盛等产品上黑榜

基金 时间:2017-03-16 10:03 点击: 作者:综合 来源: 新浪网
[导读]315公募基金红黑榜:成立以来最伤人和最赚钱的14只基金(基民也可以维权了) 【导读】来算帐了 中国基金报记者 肆柒 又到3.15,每年的这一天,各种打假、维权层出不穷,而放至基金行业,投资者不满的似乎主要是基金业绩。 基金君在今天分别列出成立以来亏损

315公募基金红黑榜:成立以来最伤人和最赚钱的14只基金(基民也可以维权了)

  【导读】来算帐了

  中国基金报记者 肆柒

  又到3.15,每年的这一天,各种打假、维权层出不穷,而放至基金行业,投资者不满的似乎主要是基金业绩。

  基金君在今天分别列出成立以来亏损最大的14只基金和最赚钱的14只基金。这14只亏损最大的基金从成立至今下跌幅度都在40%以上,如果是在认购期内买入的投资者持有至今,短期内还看不到解套的希望。而这14只最赚钱的基金如果从成立之日起一直持有至今,累计回报超过8倍,最赚钱的则接近18倍。

  不过,从产品成立到沦为最亏钱基金,不少基金用时不到两年,成立在牛市高点,而又在后期操作不慎,是最伤人基金的共同特点。而成为赚钱王基金,一方面需要买在低点并相对长期持有,另一方面要碰到能力出众的基金经理掌舵才行。最赚钱和最亏钱各有道理。

  不过随着《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在今年下半年正式实施,未来投资者似乎也能像其他实业商品一样,进行自己的维权,如果你不能承担如此高风险的产品,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就不能将此类产品销售给你,正所谓“卖者有责”,否则,销售机构可能要面临赔偿责任。

  红榜:14只基金成立以来赚8倍以上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这些成立以来最赚钱的基金多在2006年之前的股市低点成立,赶上2006年到2007年那波牛市,之后虽然发生2008年那样的股市大跌,但随后股市回升净值也都陆续走高。可以说,这些基金运行到今天,保住了至少一轮大牛市的成果。当然,每只基金都曾经有一位特别优秀的基金经理,如华夏大盘精选业绩主要由王亚伟创造,嘉实增长主要是邵健的功绩,博时主题则是邓晓峰,兴全趋势投资则主要是王晓明。但这些知名基金经理要么奔私,要么转做其他业务,都不再管理公募基金,对投资者来说,无疑也是一大遗憾。

  黑榜:14只成立以来亏损最大的主动基金

  赚钱需要较长时间的坚守,而遇到天灾,买基金亏大钱也是可以闪电般的速度。直接上图,不难看到,截至3月14日,成立以来跌幅居前的10大主动型基金均在2015年“股灾”前成立,正如某基金经理直言,“公募基金的最大敌人是天灾不是人祸。”

  例如,工银瑞信互联网加和长盛国企改革主题是唯一两只成立至今跌幅依然在50%以上的主动型基金产品。

  根据数据显示,这两只基金从成立初便出现大跌,虽然之后有所努力,净值也出现不错的反弹,但在熔断后就再也未能翻身。

  工银瑞信互联网加净值走势图

  长盛国企改革主题净值走势图

  余下几只基金也同样有这样的现象,即在基金成立初仓位较为激进,股灾期间跌幅多都在40%上下。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基金之所以上榜更多的是在于市场系统性下跌的时候并未少跌,但是当行情回暖时却依然没有准备好,净值反弹力度不大。

  下图是工银瑞信互联网加和长盛国企改革主题成立以来的净值走势表,不难看到,在成立初这两只基金就已经落后于各自的业绩基准,只不过这两只有所不同,工银互联网加基金成立时与基准业绩还相对较近,跌幅也无太大超出部分,但是在2016年熔断之后,工银瑞信互联网加净值直接被拉开超过20%的差距,之后这一差距更是不断拉大。

  工银互联网加净值走势和基准比较

  长盛国企改革则是一开始就显著落后于基准,去年熔断大盘见底之后虽然有明显上涨,但该基金净值却始终不见回升,和其业绩基准的差距也不断加大。

  长盛国企改革净值走势和业绩基准比较

  同样,基金君直接将剩下8只基金的走势图附上。

  鹏华医药科技净值走势和业绩基准比较

  易方达新常态净值走势和业绩基准比较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净值走势和业绩基准比较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净值走势和业绩基准比较

  银河转型增长净值走势和业绩基准比较

  泰达宏利蓝筹净值走势和业绩基准比较

  融通互联网传媒净值走势和业绩基准比较

  工银农业产业净值走势和业绩基准比较

  可以看到,正是由于在股灾期间的大跌,让这些基金的净值一蹶不振,正可谓一朝“股灾”千古债,想要再回到成立时的净值,恐怕这些基金需要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如果说这10只主动偏股基金成立在股市高点遭遇天灾的话,还有4只QDII商品基金则是成立于大宗商品价格高点,之后遭遇商品熊市,从而净值跌幅巨大。其中最惨的成立以来跌幅接近六成,另有两只跌幅接近55%。这充分暴露出单一投资标的的基金产品由于本身无法分散风险表现出的业绩的巨大波动性,这类商品基金显然也不太适合一般的投资者。

  基金君总结下来发现

  一:股灾的跌幅恐怕是公募行业有史以来最大的“天灾”,即使2008年全市场的跌幅也在随后的时间内逐步恢复,但股灾至今已然接近2年时间,这些基金却依然还有40%以上的净值缺口,投资者要解套还需要很长时间。

  二、这些基金大多集中在互联网加、国企改革等2015年较热的板块上,追逐短期热点的迹象非常明显。基金行业同质化现象也确实存在较大的疑惑,即当别家公司发行主题基金受捧后,该不该跟风发行相同类型的产品?至少有些基金公司都会选择跟风。

  三、股票择时难,基金择时更难,对于投资基金的散户来说,想在这些基金上进行低点布局恐怕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长远的眼光,从净值走势来看,这些基金不是没有反弹,但是反弹的幅度和持续的时间都不长,这对于散户来说,做波段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四、3.15是维权日,在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证监会提出了对公募基金的一些新要求,即必须要了解投资者的情况,及时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且规定了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机制:

  1、进一步细化分类: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普通投资者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2、禁止主动推介错配产品: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或者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这对基金销售机构提出了高水平的要求——未经普通投资者主动申请并予留痕,不能向其推介可能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3、举证责任倒置:基金销售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由于《投资者适当性办法》并非法律和司法解释,该规则并不能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援引,但在监管机构监督执法、行业自律监督以及投资者投诉处理过程中,该规则将得以运用。

  4、特别注意义务: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即便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其购买的产品匹配),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增加回访频次;

  5、额外告知义务:在销售产品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普通投资者履行特定事项的售前告知义务。

  在2015年的证券市场波动期间, 涉及基金投资者的大量纠纷起源于基金销售机构未经评定投资者状况即推荐高风险的产品。因此, 《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特别强调推介的适当性, 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必须根据产品的不同风险等级, 对适于购买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 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 对其适合投资的产品作出判断, 而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实施,使得投资者可合法开展维权行动。如果经营机构没能够充分履行适当性管理的义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投资者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维权时,投资者应当选择正规、合法的途径,可以通过行政监管(信访、“12386”热线、举报等)、调解、仲裁及诉讼等方式。相关诉讼报道可见本官微之前的文章(金融资管必读案例:基民亏了十几万,最后法院判银行全额赔偿!靠的是这个)

  每年的3.15,虽然对基金公司不是一个特殊的日子,但是依然还是要为基金公司敲响警钟,了解自己的客户,销售适合的产品是不能推卸的义务,同时,基金公司更应该努力提高投研水平,多发行能帮助投资者赚钱的基金。

  

  十问十答《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几乎影响所有证券期货机构和投资者,基金君和大家一起看一下《办法》的核心内容。

  一问:《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二是符合加强创新监管和守住风险底线的要求。三是适应我国投资者特征强化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业务服务的,适用《办法》。

  可以看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资者熟知的资管产品均在此列。

  三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答:《办法》共43 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和专业投资者两类,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规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产品分级体系,既给予经营机构必要的空间,又有效防止产品风险被低估而侵害投资者权益。

  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

  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五是强化了监管自律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四问: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哪些信息?

  答:(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五问:哪些自然人可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以视为专业投资者: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指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六问:个人普通投资者怎么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

  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七问: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怎么办?

  答: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八问:证券期货机构的哪些销售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是禁止的?

  答: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问: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哪些信息?

  答:(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十问:《办法》啥时候实施?经营机构在办法实施前应该做什么?

  答:《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17 年7 月1 日起施行。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机构在《办法》发布后至施行前的期间内,应当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层面做好准备。在《办法》施行后,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对新开立账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老客户进行分类、评估、匹配及动态管理,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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