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选择税延养老金融产品时,一是要规划好。咨询保险机构的专业人士或财务顾问,全面分析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财务能力、风险承受能力、退休收入结构及期望等,做好资产配置及投保规划;二是要配置好。具有养老保障或长期储蓄功能的产品或资产丰富多样、五花八门,应当坚持“保障为主、投资为辅”的原则,退休之前配置一定比例的收益保证型养老保险,退休之后则配置一定比例的定期年金或终身年金保险,管控风险,防止老年贫困。
税延养老险备受关注。
近期,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不少保险机构正在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下称“税延养老险”)摩拳擦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税延养老险试点将于今年年底之前启动。
所谓个人税延养老险,即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养老保险。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在税收递延的模式上可能采取“税基递延”模式,即在缴费及收益阶段免税,领取阶段由税务部门进行递延税收的代扣代缴。
目前,保险业已经基本做好了税延养老险试点的准备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商业养老保险亟待解决两大问题,一是税收问题,优惠力度不够、金额有限等;二是通胀问题。
有望带来千亿保费增量
事实上,税延养老险从首度提出到政策渐近已有近十年时间。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首次提出要适时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
而此前不久,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对《若干意见》解读时表示,开展税延型养老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已基本成熟和具备。对照国际经验,“从经济基础看,实行税延型养老险,通常是在一个国家人均GDP(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阶段的前后推行,我国2016年人均GDP已经超过8000美元,居民具有一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能力。从法律制度建设看,我国各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都在全面推进,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财税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包括税收政策改革也在同步推进,为推行这项政策提供了法制基础。目前,保险业已经基本做好了税延养老险试点的准备工作。”
具体到实操层面,在税延模式上,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可能采取“税基递延”模式,即在缴费及收益阶段免税,领取阶段由税务部门进行递延税收的代扣代缴。这意味着,同等收入下投保,时间越早,未来可省税额越高;同等时间下投保,收入越高,未来可省税额越高。
这些人士进一步建议,可以参照美国 IRA计划(个人退休政策),引入和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这将是个人自愿建立商业养老保险的载体,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营造政策环境。
在税延限额上,以上海市“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个税延养老险方案作为参考,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企业年金均可享受税前列支优惠,其中企业年金税前列支额为300元,个人养老保险税前列支额为700元。简单换算,如果每月收入10000元,税前列支700元作为保费,每月所缴个税可以减少80元左右。
基于这一方案,长城证券在研报中表示,简单测算,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口约2800万人,假设会有60%的人购买税延养老险,采用700元的税收优惠假设,同时考虑个人购买其他类型保险产品不受影响,则每年新增养老保险保费约1410亿元,而在比较乐观的情景下,则能带来1650亿元保费增量,即使在较悲观的情景下,仍能带来1180亿元的保费收入。如果再考虑人均收入增长、个税改革带来税基增加和居民养老消费态度转变等重要的影响因素,则有望带来超过2000亿元的保费增量。综合国际市场经验看,税延养老险中长期影响更加显著,将成为保险业重要的利润增长来源。
当然,税延养老险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国计民生。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敬惠指出,税延养老险为个人养老保障提供了基础性的补充,事关多数居民的老年生活和幸福。税延养老金融产品可以与社保体系形成互补,为个人提供除了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外的个性化保障选择。
徐敬惠提醒,个人在选择税延养老金融产品时,一是要规划好。咨询保险机构的专业人士或财务顾问,全面分析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财务能力、风险承受能力、退休收入结构及期望等,做好资产配置及投保规划;二是要配置好。具有养老保障或长期储蓄功能的产品或资产丰富多样、五花八门,应当坚持“保障为主、投资为辅”的原则,退休之前配置一定比例的收益保证型养老保险,退休之后则配置一定比例的定期年金或终身年金保险,管控风险,防止老年贫困。
税收、通胀问题亟待解决
不过,也有一些业内人士存在顾虑。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支柱,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采取现收现付模式;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国家提供一定税收优惠,企业发起,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第三支柱为商业养老保险。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第三支柱建设相对滞后,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第三支柱存在的问题,一是税收问题,二是通胀问题。在税收问题上,突出表现为优惠力度不够、金额有限和效果不佳等。
某保险公司业务负责人表示,“税延养老险可以略微降低个人税务负担,但这更多属于滞后处理,因为其操作方式是个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税优养老险正在研究之中,但是优惠额度有限,可能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这从税优健康险的销售情况即可窥见。”
在通胀问题上,商业保险机构要改变传统单一的“货币给付”模式,探索并推动“实物给付”,或“半实物给付”模式。近年来,不少保险机构开展的养老社区项目即是这一领域的有益探索,如客户通过投保与养老项目对接的保险产品获得入住权。
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末,共有中国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等8家保险机构投资29个养老社区项目,分布于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海南等东部沿海的18个省区,床位数超过4万个。目前,部分养老社区项目已投入运营。
不过,这种模式也面临着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监事会主席王和指出,一是只有一些大型保险机构具有开展养老社区项目的能力,而大多数的中小保险机构难以开展此类项目,床位供应无法充分满足;二是养老社区项目管理具有专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这对保险机构的能力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并且项目投资也面临金额巨大且流动性差的问题;三是社会力量在开展养老机构建设过程中,面临着投资回报周期长,流动性差的问题,并且由于入住率存在不确定性,导致机构养老产业资金供给不足问题。
与此同时,保险版“以房养老”,即反向抵押保险亦是渐受关注。目前,保险版“以房养老”试点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南京、苏州、大连、中山共8个城市。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共有167单(117户)投保,其中已承保106单(75户),领取养老金88单(63户),其余正在办理内外部的各项流程,投保老人平均月领养老金10993元,领取养老金最高为上海一老人,月领31795元。
不过,受传统养老意识、房屋价值评估、风险规避手段、政府税收政策以及房屋产权性质等因素影响,保险版“以房养老”的发展尚需时日。幸福人寿董事长李传学指出,例如,存在“以房养老”等同于将房子卖给保险机构、房价上涨归于属保险机构的误解;供求双方难以寻求均衡价格;从投保到最终完成承保、发放养老金的整个过程复杂等。
此外,王和建议,或可考虑以“养老院的入住权益”为标的,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同时搭建交易平台。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入住期权”投资专业养老机构,并获得“实物给付”的养老院入住权益,作为保险产品提供给客户。(来源:21世纪经济报)